日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再32號行政判決書,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敗訴,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應予撤銷。這是最高法確認的喬丹體育第四個違反商標法規定且涉及姓名“喬丹”的商標。這些商標均是在周邊其他類商品上的防御性商標,比如游泳衣、裝飾品、啤酒飲料等。
對于最高法的這份判決,喬丹體育4月8日下午在官微發布聲明稱,“我公司注冊時間超過5年的74件商標已經取得勝訴,此次判決的商標是組合商標,注冊時間未超過5年,該判決不會影響到我公司現有商標的正常使用,也不會對我公司的正常經營構成影響。”
體育產業專家、關鍵之道體育公司CEO張慶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場官司打了很多年,宣判結果或許會影響消費者今后的選擇,但是對于喬丹體育來說,撤銷的只是部分商標,影響面有限,而且上市路上也算是掃清了一道障礙,如果借此機會好好處理品牌問題,包括并購或創建新品牌,這家企業今后依然有機會贏得資本市場的關注。”
漫長的商標官司
這起商標糾紛始于2012年10月31日。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杰弗里·喬丹(以下簡稱“飛人喬丹”)以姓名權和肖像權為主要理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撤銷喬丹體育注冊的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
據了解,該商標由上方圖形“黑色人形剪影”和下方中文“喬丹”組合而成,屬于周邊其他類商品的防御性商標(即防止他人惡意搶注),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于2007年4月26日申請注冊,2010年4月21日獲準注冊,專用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
2014年4月14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爭議商標作出裁定(以下簡稱“被訴裁定”),宣告飛人喬丹敗訴。由于不服從上述裁定結果,飛人喬丹先后向北京中院、北京高院提起訴訟,案件后來經歷了漫長的一審和二審,飛人喬丹的訴訟請求均被駁回。
記者注意到,訴訟過程中,真正的被告其實是商標評審委員會,而喬丹體育只是作為法律意義上的“第三人”出現。某種程度上,這可以算是一場“民告官”官司,對于飛人喬丹來說,難度不言而喻。
轉折出現在二審庭審后。當時,中國新聞網聯合數字100市場研究公司發起了一項在線調查,按照判決書的描述,這份在線調查結果表明,“喬丹”“QIAODAN”標識已經與飛人喬丹建立了對應關系,而且該標識與飛人喬丹的聯系明顯強于與喬丹體育的聯系。
最終,最高法認定:被訴裁定、一審、二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應予撤銷。喬丹體育使用“喬丹”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損害了飛人喬丹的在先姓名權,應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值得關注的是,判決書還顯示,爭議商標標識中的“黑色人形剪影”沒有體現飛人喬丹的個人特征,不具有可識別性,因此不構成損害肖像權。
專注知識產權案件、北京品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華向記者表示,在先姓名權的認定是本案的爭議焦點,最高法綜合了許多我國境內報紙、網站、電視等媒體關于中文“喬丹”的報道,認定“喬丹”在我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公眾所熟悉,最終做出撤銷認定,這種認定實際上考慮了公眾認知水準,更具有科學性。
“最高法是終審判決,喬丹體育如有異議,可以考慮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但抗訴成功的希望很小,除非有明顯的法律適用或事實認定問題,但本案顯然沒有。” 王金華告訴記者,此判決對喬丹體育的影響很大,不排除飛人喬丹采取逐一擊破的方式打擊喬丹體育的商標。
IPO九年未獲批文
2011年11月,中國證監會通過了喬丹體育遞交的首發申請,公司計劃2012年3月登陸上交所,發行新股1.13億股,募集10.64億元,資金將用于生產基地擴建和直營店等項目建設。當時業內人士普遍認為,若能成功上市,喬丹體育將成為“A股體育品牌第一股”,甚至有可能擊敗安踏和李寧。
公開資料顯示,喬丹體育由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晉江縣陳埭鎮溪邊村日用品二廠發展而來,2000年9月更名為福建省喬丹體育用品有限公司,2009年12月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目前主營運動鞋、運動服裝和運動配飾的設計生產和銷售。在2010年前后的高峰期,公司實現年銷售收入近40億元,凈利潤超6億元。
然而,就在上市的沖擊階段,飛人喬丹一紙訴狀,將喬丹體育告上法庭,控訴喬丹體育侵害其商標權和姓名權。由于涉及重大訴訟,喬丹體育IPO進程就此擱淺。
2019年4月,喬丹體育登陸上交所主板的上市申請通過初審,再度完成“過會”。然而,中國證監會官網信息顯示,截至2020年4月2日,喬丹體育的審核狀態仍然停留在“已通過發審會”。
4月8日,針對公司上市進度、品牌建設等問題,記者多次致電喬丹體育方面,并將采訪函發送至該公司董秘郵箱,但截至發稿,對方未作出任何回應。
一位專注IPO業務的律師告訴記者,一般過會之后,有一些事項需要擬上市企業去解決,如果能夠順利解決,就進入批文排隊,等證監會書面批文,目前喬丹體育仍處于正常排隊狀態,通常過會并順利拿到批文的企業在一個月左右就發行了,喬丹體育這種情況比較少見,可能是政府部門考慮到上市公司的公眾形象。
邁過“山寨”門檻
“盡管從法律層面來說,喬丹體育大部分商標還是能夠繼續使用,但從道義上講,喬丹姓名的專屬權就是人家球星的,這是不爭的事實,如果商標問題不解決好,一味地投機取巧和山寨,企業的美譽度和公信力都會受到影響,后患無窮。”服裝行業專家閔光亞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實際上,“山寨”知名品牌的官司在運動服裝行業十分普遍,比如,琪爾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琪爾特”)刻意使用相同顏色模糊化其注冊商標中的飄帶設計,使其運動鞋上的標識與新百倫運動鞋的標志性N商標幾乎完全一樣。近期,最高法對該案作出判決,認定琪爾特申請注冊的兩個仿N商標與New Balance的N字母商標構成近似,應予撤銷注冊。
無獨有偶。2016年,福建省廷飛龍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廷飛龍”)發布的UncleMartian品牌的logo設計,和美國安德瑪(英文名為“UnderArmour”)相似,兩者的logo都是由字母“U”和“N”組成,區別在于UncleMartian的兩個字母沒有交叉。對此,安德瑪對廷飛龍及其關聯公司將索賠至少一億元人民幣的賠償金。
由于維權成本高、難度大,類似案件多以侵權方主動和解收場。
2008年至2013年,阿迪達斯狀告阿迪王侵權,這樁官司耗時近5年之久,最終“阿迪王”將中文商標和三角標logo被無償轉讓給阿迪達斯。從此,“阿迪王”淡出江湖。發展早期的361度叫別克鞋業,2003年前后,別克汽車進入中國后,雙方和解,市場再無別克鞋業。
喬丹體育當然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的嚴重性。目前,其店鋪形象已經發生改變,“喬丹體育”字樣有所縮小,還出現了“QDSPORTS”等字樣;產品設計方面,喬丹體育將部分服裝的外觀標識變更為“BUN+”“TEAM”“SHOT”“YOUTH”系列字樣,僅在領口或衣袖有爭議商標。
紡織服裝品牌管理專家、上海良棲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程偉雄告訴記者,飛人喬丹自帶IP流量,發展早期,喬丹體育是借助這一名人效應一炮打響的,但隨著市場逐步成熟,以及品牌規范化,這種策略很難打動消費者,抄近路終究不是長久之計,需要更大的代價才能挽回丟失的市場。喬丹體育對上市有著雄心壯志,因為喬丹中文標識和喬丹本人圖樣標識不能使用,公司的產品力、渠道力、銷售力等必然受到抑制。
喬丹體育陷入商標糾紛的這些年,國內綜合性運動用品行業的生態已經在悄然發生變化,市場越來越向頭部品牌靠攏。程偉雄認為,李寧通過“國潮”東山再起,特步持續在跑步領域突圍,361度也在轉變思路,朝著“多品類+多品牌”方向發展。當下,喬丹體育能否撕掉“飛人喬丹”的標簽并做好籃球品類市場,這是考驗真本事的時候。
張慶告訴記者:“A股體育板十分缺少優質投資標的,相對而言,喬丹體育的品控做得比較扎實,現金流也比較穩健,現在官司暫時告一段落,需要從長計議,下決心做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