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9日,玫凱琳公司(Mary Kay Inc.)(下稱“玫凱琳”)在德克薩斯州北區美國地方法院針對艾爾塔美容院和艾爾塔美妝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為“艾爾塔”)提起了一場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訴訟。
玫凱琳在其訴狀中聲稱其已將LASH LOVE(中文為“睫毛愛”)商標自2011年5月起就用于睫毛膏在美國商業中的促銷和銷售。此外,玫凱琳聲稱擁有一個不可爭議的美國注冊商標LASH LOVE(以標準字符形式),注冊涵蓋了化妝品。但是,應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的要求,玫凱琳放棄了使用“LASH”即“睫毛”一詞的專屬權,理由是該術語僅描述了使用在睫毛上的化妝品。
在2019年11月初,玫凱琳發現艾爾塔用一模一樣的商標,LASH LOVE 在其美國網站上和其1100家實體店里銷售睫毛膏套裝。玫凱琳向艾爾塔發出了律師警告函,要求其停止在睫毛膏套裝中使用LASH LOVE商標,因為消費者可能會將艾爾塔的LASH LOVE套裝產品與玫凱琳的產品混淆。盡管艾爾塔承認收到了玫凱琳的來信,但從未提供過實質性的答復。
鑒于黑色星期五和假日購物旺季即將到來,玫凱琳提交了訴狀,并同時申請了臨時限制令(“TRO”)。在訴狀中,玫凱琳公司聲稱在過去幾年中已售出超過1200萬億美元的LASH LOVE睫毛膏,如果艾爾塔繼續銷售LASH LOVE睫毛膏,玫琳凱將“繼續遭受重大的金錢損失。”玫凱琳請求法院下達銷售禁令,判定艾爾塔賠償損失,侵害利潤和玫琳凱的律師費。
提出訴狀并申請TRO后不久,當事雙方和解了。玫凱琳撤回了訴狀。目前,艾爾塔的LASH LOVE睫毛膏套裝已經不再在其網站上提供。
該案件很好地提醒了大家,在美國,商標檢索至關重要,不僅對于自家品牌,商標或主打產品系列,而且對于季節性產品也一樣重要。如果艾爾塔在商標檢索中發現了玫凱琳的LASH LOVE商標,艾爾塔可以避免推出板上釘釘的侵權產品系列,并不會需要花時間和精力去答辯訴訟,更不會損失相關銷售,尤其是在一年中最熱的購物季節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