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人一天到晚都是拿著手機在玩的,不管去哪里手機是不離身的,但是手機電池卻不是永久是,是需要充電的,一般老是在玩手機的話,電池也是很快就會用完的,所以很多人就會拿著充電寶,隨時給手機充電,充電寶我們也叫移動電源,是可以跟手機一樣隨身帶著的,沒有電了就可以隨時給手機充上電就能用了,是特別的方便,是外出人們必備的物品了。關于充電寶商標所在的類別,應該如何來選擇呢?

通過飛瑪商標百科中的查詢我們可以從中了解到的信息是,充電寶商標所在的類別是屬于第9類中的“0922-電池,充電器 - 移動電源(可充電電池)C090137”。
現在在生活中我們隨處都能看到商標,很多的產品都是有商標的,人們買東西也是一樣都會認準商標才會購買,沒有商標的產品是很難讓消費者接受的。那么商標在商業中的應用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標,是指采用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所謂包裝,是指為識別商品以及方便攜帶、儲運而在商品上使用的輔助物,容器也屬于包裝的一種。在侵害商標權的案件中,如果商標只是附帶地出現在被告的商品之上,則不足以構成在商品上使用商標。
其次在陳列、展覽時使用商標。雖然商標在物理上不能貼附于商品之上,但如果以一定的方式使之與商品相聯系,足以使一般公眾認為該商標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就已構成商標使用。例如,在陳列、展覽商品時使用商標;以特定商標表示出售商品的場所或柜臺,但所售商品并非使用該商標的正品或者所售商品的商標與該商標不符。此種商標使用的目的在于借用他人商標推銷自己的產品,但并不將商標直接貼附于商品之上。英國有學者稱此類使用為借用標記(useunderthesign),并認為只有當被告在標記和商品之間形成聯系的過程中發揮了直接和積極的作用時,才構成借用標記。如果聯系是偶然的或者附帶的,則不足以構成借用標記。
最后是在在交易文書或者廣告宣傳中使用。在交易文書等商業文件和廣告宣傳中使用商標構成商標使用。所謂交易文書包括在合同書、商業信箋、信封、發票、價目表等。所謂廣告,是指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生產或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一種形式,廣告媒介包括報刊、招貼等書面材料,也包括廣播、電視、網絡等視聽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