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現在搶手貨,本年度商標注冊官費的下降,商標注冊量在極速上升中,那么問題來了,注冊量那么大,名字越來越難起來,又想起個好的名字又想不要近似的,很多人就會問國外地名可以用來注冊商標嗎?那么是否可行呢?
商標注冊是成立一個品牌的開始,注冊人都會苦心研究用什么字更好更有寓意,當然,使用某種眾人皆知的詞匯,會讓更多人知道,受眾更廣。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本條排除了將單純的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在我國作為商標進行使用和注冊的可能性,并用但書形式列明了例外情況。
而在實踐中,雖然將外國地名作為商標或商標的組成部分需要冒著被認為是公眾知曉而無法獲得注冊的風險,但是由于外國地名往往賦予商標一種異域風情,為標志增添了特殊的、吸引消費者的色彩,而且某些商家已將其含有外國地名的商標在其他數十個國家取得注冊,因此向我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含有外國地名的商標注冊的情況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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